香港

男子光喊「港獨」口號遭囚5.75年 法官指因情節嚴重 AI指判刑駭人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示威者馬俊文,因去年在廿個場合高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和「香港獨立」等口號,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昨(11日)午被判入獄5年零9個月。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分裂罪無關使用武力與否,而被告一再犯案,毫無悔意,言行貶損《港區國安法》,更難保其他被煽動者「不會成為下一個馬俊文」,認為情節嚴重,不接受辯方要求他判處被告五年以下刑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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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俊文資料圖,本文作者供圖 © 本文作者供圖-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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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國安法生效後第二宗罪成的案例,但與首例的唐英傑駕駛電單車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並撞傷警員一案不同,此案只涉及叫喊口號,人權組織「國際特赦組織」副秘書長Kyle Ward在法庭判刑後表示,純粹叫喊口號和在網上傳播政治觀點,馬俊文便被判囚逾五年,實在駭人、不可接受(outrageous) ,促靖港府停止控告沒有呼籲使用武力和實時暴力的言論表達。他續稱,目前兩宗國安法的刑罰過重,危害表達自由,顯見國安法中聲稱保障人權的條款未受尊重。該組織呼籲港府停止藉著無限擴展「危害國安」的定義來關押異見人士。

不過,屬建制派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向《明報》表示,本案被告犯案二十次,嚴重程度與唐英傑案相差不遠,被裁定「情節嚴重」是有基礎的。他更指出,「治亂世 用重典」是無可厚非,經過這兩宗國安法案件,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監禁6年至6年半的量刑起點「會維持一段時間」,直至上訴庭有機會再重新檢視。

陳官:分裂國家罪不論有否使用武力

馬俊文案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刑,代表31歲被告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求情時指出,本案不屬於國安法第21條中情節嚴重案件,毋須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又以唐英傑案對比,指馬俊文沒有危害他人,且多次被捕時均表現合作,又指被告「單人匹馬」宣示口號,但法官陳廣池此時質疑,唐英傑只是一日犯案,但此案被告犯案二十次,「點解覺得佢(被告)唔系特別嚴重?」

陳官下午判刑時引述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在信中提到「全民勇武,武裝起義,不單是流於一句口號,更是我們的願景」,又說「對於我過去的所作所為,我不感羞恥,毫無悔意」。另據心理報告可見,被告開始時是一個「被煽動者」,受到同儕肯定後,變本加厲,成為一個「煽動者」,受到同儕肯定後,變本加厲,成為一個「煽動者」,緊貼政治人物的政治口號和吹噓。陳官認為,被煽動者有意衝著干,造成更大破壞和動蕩。

陳官認為,本案屬情節嚴重案件,原因是被告毫無悔意,「一而再、再而三」犯案,並有計畫地針對不同群組討論香港獨立,以煽動者身分推波助瀾,促進下

一場革命;又「明目張膽」地在公眾地方叫喊口號,並在社交平台呼籲他人參與集會活動。陳官指出,煽動行為令被告自我感覺良好,惟其言行令一些不知就裡的被煽動者,煽動他人做激進行為,「被煽動者難保不會成為下一個馬俊文」。

陳官判重刑的另一原因是,被告大肆貶損國安法,例如聲稱國安法是假的,是一種裝飾,沒有力量;另外又以自己數次被捕均獲得保釋作為支持自己沒有犯法的「謬論」,難保他人不被誤導。

陳官又說,根據國安法第21條,不論有否使用武力都可干犯分裂國家罪,重要的是被告有犯罪意圖及行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且被告不是一時衝動犯案,「以美國隊長2.0自居,得意之情溢於言表」。

根據控方案情,報稱無職業的被告馬俊文,於去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不同公開場合包括商場、政府總部、警署外,公開宣揚香港獨立,藉此煽惑他人分裂國家;其行為包括帶領市民高喊 「光時」、「香港獨立,唯一出路」、「香港人建國」等口號,以及展示「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字眼的紙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