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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捍衛者 雅克·馬里旦第九節  人的道德感與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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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人的道德感反映着人的本質所要求的基本訴求。正是通過它,人確定了自然法的存在與力量。正義不僅是法律要求,同時也是道德要求。那些違反正義原則的所謂法律裁決,必定違背自然法,因而它一定是非道德的,邪惡的。自然法的本體論要素,就是人性的本質規定。

法國思想家雅克·馬里旦
法國思想家雅克·馬里旦 © Wikipédia Roger-Viol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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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自然法和人的道德感的關係很有趣兒,今天我們是不是來談談?

答:好。只有當自然法和人的道德感連在一起時,我們才能真正體悟到自然法的約束力,因為良知是每一個正常人為人處事的準繩。請聽友們注意,我說的是正常人。因為在某些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之下,有一種雖有人形但無人性的生物,他們的行為方式和信條,與人類的文明格格不入。用斯大林的話說,他們是一些用特殊材料製成的人。他們存在的目的就是製造苦難。從宗教意義上說,他們的存在是上帝拿來證明邪惡存在的範例。馬里旦的論述,是以普通的正常人為依據,雖然他也舉出納粹作為反證,但我們這裡先考慮他的正面論述。他認為,“道德良心的發展史,已經將人性的真正本能與偶然的、乖戾的、反常的本能區分開了。正是這些真正的本質性的本能,使得那些發源自最古老社會共同體的動態性規範譜系,至今仍存活在人類社會中,並獲得了更為明確的形式,得到了更為清晰的界定”。那麼,什麼是真正的“本質性本能”呢?馬里旦認為,那就是自然法的第一要素,本體論要素。這是一種對人性的本質性構造的規定,他認為,存在着一種人性,並且這人性對所有人來講都是共同的。具有智力的人,在行動時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所以他能決定自己追求的目的。其次,人必然擁有與他的本質性構造相符合的目的,所謂人的本質性構造,就是人何以為人。他舉的例子是,“所有鋼琴,不管它們的型號如何,擺放位置如何,都以音樂、發音為目的。如果它們不能夠發出這種聲音,就應當對其進行調試或者將其廢棄”。不過,鋼琴的存在,是為了發出美妙的聲音,但它無法自己發聲。而人則不同,他是一個有意志有理性的存在,所以他有義務去符合人之為人的目的,這個目的我們在前面已經講到過,就是趨善避惡。馬里旦接着推論說,“這就意味着存在着一種人類理性可以發現的秩序或安排,人的意志必須按照這些要求行動,以使自己與人的本質性或必然性目的相符合”。他認為,這就是自然法的本體論要素。

問:照他這個說法,我們可不可以認為,自然法也是一種道德律呢?

答:問得好,他恰恰就是有這個意思。但是他的論述比較複雜,他先斷言,所有的自然物,不論動物還是植物,都有自己的自然法,也就是自己的生存規律。花開花謝,生生死死,他舉馬為例,說馬依據它的自然法則生長,卻不存在馬的道德,因為馬不是自由的主體。但是當我們進入到自由主體,也就是人的世界之中的時候,就有了“應該”這種道德含義的要求。他說,“在某種意義上講,在所有存在物中都可以發現自然法,對人而言自然法是一種道德法。因為人是否遵守它是由自由意志而非必然性所決定的。人類行為屬於一個特殊的、特權性的秩序”。隨後他就舉了一個例子,“禁止謀殺是以人的本質為基礎的,是人性本質的要求。‘不得殺人’,這一律令是一條自然法誡令,因為最原始最一般的人性目的是求生,作為人而存在。因為人是人,所以他有生命權”。我們前面說過,馬里旦參與過聯合國人權宣言的討論與磋商,正是在這裡,他提出種族滅絕這個概念。馬里旦說,“根據我剛才提到的觀點,滅絕一個種族或類似的人類共同體的行為,將會與人類的本質相違背,因為它與人類的一般目的與內在結構不相容。種族滅絕應被禁止。聯合國大會對種族滅絕的譴責,已經宣布禁止這種自然法所認定的犯罪”。

問:由此可見,在馬里旦看來,種族滅絕是十惡不赦之罪。

答:因為這是一種本體論性質的犯罪。這個思想對後世影響極大,所以在文明國家譴責中共對維吾爾族實施的暴行時,儘管有人提議使用種族滅絕這個定義,但是美國一直沒有採用這個定義,因為就像它的國務卿所說,需要反複核對事實,看你只是把人關進集中營,還是真正實施了屠殺,剝奪了維吾爾人的生命。因為在1994年發生的盧旺達種族大屠殺,當時文明世界因為缺乏明確的判斷,幾乎袖手旁觀,致使上百萬圖西族被殺害。這使克林頓總統後來懊悔莫及。所以後來當塞爾維亞人對科索沃阿爾巴尼亞族穆斯林開始大屠殺之後,西方盟國強迫談判。談判破裂後,北約立即發動了科索沃戰爭,制止塞爾維亞人的行為。最終南聯盟總統米洛舍維奇被國際法庭以種族滅絕罪起訴。所以使用這個罪名要慎之又慎,因為它可能意味着戰爭。當然,近來中共對維族、藏族、蒙族少數民族進行大規模迫害,這是不爭的事實。這甚至違反他們自己的憲法,但這是另一個話題了,我們先放下不談。

問:從你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那些深奧的哲學理論,其實和人類生活的現實有緊密的關係。

答:是這樣的。特別是涉及到法律與人性、宗教等等問題時,所有抽象問題都是為了回答現實問題。只是一般人只知其然,而哲學家要知其所以然。馬里旦談人權,先確定自然法對人而言就是道德法,接下來他要談的是,為什麼人有道德感。我認為這是他最精彩的思想。他從一個概念入手來展開討論,這個概念就是人格personality。他說,“在我們每個人身上,都棲居着一個神秘的事物,這個神秘的事物就是人的人格性human personality。我們知道,任何一個名副其實的文明,它的核心特徵就是同情和尊重人的尊嚴”。這話很重要,請聽友們記住,它是我們用來衡量一種社會制度是文明還是野蠻的標準。

問:為什麼這麼說呢?

答:因為當我們說,他是一個人, 你是一個人時,我們所用的人這個名詞,man, homme, 和馬、豬等等名詞,沒有層級上的區分,都指一個生物體。但當我們要強調人高於一般動物時,我們說的是人格person,這個字在古希臘、古羅馬的意思是面具。一個人在舞台上帶着面具,就顯示出他的特殊性。後來它成為人格理論的專門用語。只有一個人他不僅是man, 而且是person時,他才有高出一般動物的特性。這個道理聽友們很容易理解,因為我們只說人格,但不會說狗格。當我們發現一個人的行為惡劣邪惡時,我們會斥其不是人。但你一定不是想說,他不是一個直立行走的動物,而是說他缺乏人之為人的品性。你這就是在說他沒有人格,沒有person。當孔夫子說仁者愛人時,這個仁者就是一個person。他會愛人,而愛是尊嚴的表徵。有宗教信仰的聽友們一定知道,當我們談到神的三位一體時,我們會用到位格這個字。位格就是person。只是由於對神的崇敬,而且相信神不是普通人,所以我們特意選擇位格這個字眼。從這個字眼,我們可以看出,person是個有格級的概念。馬里旦說,“我們知道,在保護人的諸項權利的時候,恰如在保護自由的時候,我們要隨時做好付出生命的準備。在人的人格性中,到底包含着什麼,才值得作出如此犧牲?”下次我們來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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