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者能不能結婚?並像一般異性的有情人終成眷屬一樣,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障?目前聯合國193個會員國,只有21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但台灣卻在千年儒家思想的教育熏陶下,上周承認了同性婚姻的合法,這一步,走在全亞洲的前面,會帶來什麼影響呢?
●台灣的大法官會議上周解釋憲法指出,現行民法禁止兩男或兩女結婚,違反了憲法的規定,限期修法。未來在台灣,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不但可以結婚,而且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障。據說,這一步,台灣走在全亞洲的前面,請你為聽友介紹一下好嗎?
台灣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4日作出釋字七四八號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編有關「結婚必須是一男一女」的規定,限制了兩個相同性別的人,比如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結婚,成立家庭,違反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和平等權,宣告相關規定違憲,並要求台灣的行政部門,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法律,如果兩年期滿,還沒修法完成,同志性戀者可以依民法的規定,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台灣大法官的解釋理由,主要是針對台灣憲法中的「婚姻自由」和「平等權」這兩項,事實上也頗有爭議,為什麼規定結婚必須是「一男一女」就違反「婚姻自由權」和「平等權」呢?
這的確很有趣。有人覺得憲法的平等權,根本不是在講「兩男兩女也能結婚」才叫做平等。而大法官承認,要認定「一男一女才能結婚」的現行民法違反憲法的平等權,其實是採用了嚴格的審查標準。
這話怎麼說呢?其實台灣憲法里平等權的概念,和大多數國家憲法里的平等權概念差不多,台灣憲法第七條的規定是「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這樣的規定,能不能解釋為「只准一男一女結婚」就違反人類生而平等的平等權呢?
台灣大法官認定,因性傾向而為的差別待遇屬於平等權規範。大法官特別說明理由是,性傾向的成因包括生理、心理等因素,過去因為同性戀傾向無法被傳統與習俗接受,使同性戀者長期禁錮於「暗櫃」;再加上,人數屬於少數,所以長期被社會孤立,很難期待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
所以,台灣大法官強調,在這種情況下,要判斷法律違憲或合憲,必須適用嚴格的審查標準。就因為採用嚴格的標準,所以認定了民法「只准一男一女結婚」的規定違憲。而之所以要採用嚴格的標準,是因為,不這樣,就扭轉不過來!其實聽起來有點奇怪,不過這是大法官在解釋文中白紙黑字說明的。
●另外,認定台灣現行民法「只准一男一女結婚」,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自由的規定,這又是什麼意思呢?
台灣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大法官也是根據這一條,認定「只准一男一女結婚」的規定違憲。
大法官的理由是,結婚自由包括「是否結婚」以及「和誰結婚」,這是非常重要的基本人權,應受憲法第廿二條保障;此外,同性婚不影響異性戀婚姻,也沒有改變異性婚姻所建構的社會秩序,應該受到保障,現行民法沒有規定到,屬於立法重大瑕疵。這就是台灣大法官會議的理由。
●據說,也有少數大法官並不認同這次的釋憲文,提出了不同意見書,反對者又是什麼理由呢?
沒錯,大法官黃虹霞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傳統婚姻是指異性婚姻,在沒有重新定義「婚姻」的前提下,怎麼能飛越,以異性婚姻定義下的結婚自由,推論出同性別兩人的結婚自由?何況,憲法並未明文規定保護婚姻制度,憲法也無法導出同性別二人有婚姻自由的基本權,所以,七四八號解釋沒有說明立論基礎,直接假託打破婚姻藩籬,認為婚姻不以異性結合為限,這個邏輯是錯誤的。
另外一位不贊成的大法官吳陳鐶,也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婚姻是一種制度,是一個國家社會及文化價值的反映,要變更婚姻的意涵,應透過民主程序。何況目前聯合國有193個會員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只有21個,目前台灣又面臨高齡化和少子化,他認為,在社會還沒有形成共識前,不宜立即立法承認同性婚姻。
他強調,全球僅有一成多一點的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同性婚姻並不是普世保障的人權,婚姻制度攸關人倫秩序與社會及文化價值觀,他認為,應透過民主程序形成其內容。
而這也是目前台灣許多反對同性婚姻團體的主張,他們認為,有關婚姻的內涵,目前是由一男一女組成,如果要改變,由於茲事體大,應該要採用民主程序,透過全國公民投票來解決,不應由少數司法菁英宰制,甚至受到政治力的影響與控制。因此台灣民間組織一方面將向監察院檢舉大法官違法瀆職,另方面,也將推動公民投票,讓全民自己作主,看人民是否推翻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後續發展,值得關注。